新规!卫健委明确:未经审批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参加这类活动

2025-06-30 10:45
来源:华医网综合   作者:

医务人员应如何合规参加学术活动并收取报酬?


6月23日,贵州省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该问题作出官方说明。

《规范》针对的是贵州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中从事管理、医疗、护理、药学、医技等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


《规范》主要提出了4点要求: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学术活动电子档案系统,实现审批、报销、取酬全流程线上管理,并定期对学术活动经费使用、人员参与情况等进行审查;

参加学术活动时,应在学术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将学术活动举办方资质,活动内容,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交至所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学术活动。发现学术活动存在不良行为,应拒绝参加并及时上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应合理合规取酬。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原则上取酬不得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且所有报酬需通过正规财务渠道入账,不得现金取酬;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邀请方以任何名义支付的除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报酬,不得通过学术活动与企业建立不正当经济往来,变相获取额外利益;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此前,国家卫健委等十四部门在《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直指,落实对业务指导的医药行业社会组织督促职责,规范兼职取酬、期刊管理、会议举办,严格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贵州省的新规与该文件中“系统纠治医疗服务乱象”的目标高度一致,其中在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中提及到,要重点聚焦资质、互联网诊疗活动是否与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一致强化“线上医疗”监管,重点打击网络“医托”,违规发布医药广告以及假借医学科普或会议活动等“引流”“带货”、伪造编造变造在职或离退休行业人员视频营销牟利等不法行为。


多地官方发文,

要求规范学术会议活动

除了贵州省外,4月10日,河南省发布了《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常态化开展医德医风行业监管工作方案》,其中对医务人员参与学术活动进行了规范。

其中提到,重点监管医务人员参与或接受影响医院采购工作或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条件的推广活动。


同时,严明九项准则60条行为规范——2024年12月10日发布的《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针对医务人员参与学术活动提出多条禁令。

自2023年医疗反腐将医疗行业学术会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以后,关于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以及领取讲课费,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


特别是医药反腐工作启动后,国内各地医院均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要求医务人员对于学术会议、专家讲座、患者教育等产生的费用要“合规透明”,杜绝参与一切“为企业背书”、“为产品站台”、“为营销服务”的相关活动。受此影响,一些正常的学术会议不得不宣布暂停、延期。


2023年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强调“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到2024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北京召开医药企业座谈会,明确支持医务人员合规参加中外医药企业学术会议、合规领取讲课费。


期间,各地开始出台学术会议管理包括医务人员合理取酬的细则。


去年,贵州省就通过《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学术活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医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劳务费取酬。


2024年4月2日,海南省卫健委就《海南省医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函。

海南要求:未经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学术活动;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各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应邀参加各类学术讲课应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学术活动经费应采用预算审批制——活动期间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合理支出。接受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万变不离其宗,政策演变始终围绕“堵后门、开前门”逻辑,以刚性制度隔离商业利益,同时为真学术创造合规通道。医疗机构需将学术活动管理纳入内控体系,而医务人员则需适应“阳光取酬、留痕可溯”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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